第二十七条《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技术转移等外国组织。
?。ǘ┰谙蛭沂械淖橹蛘吒鋈舜谙冉蒲Ъ际?、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员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秘书长1人。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与社会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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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并决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分为项目组评审委员会及市最高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提出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对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增补,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批准予以聘用。
第三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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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三条市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情况和评审需要,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报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委员审核。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由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和受理
第三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主管科学技术部门负责。
第三十六条《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是指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有关部门及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七条各推荐单位按市奖励办当年发布的推荐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推荐,并负责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审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的推荐,由具备资格的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成员可以推荐市最高奖候选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省和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和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含3人)共同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推荐。
第三十九条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第四十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四十二条被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限被推荐1项。
第四十三条已获市科学技术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再次被推荐应当间隔一年;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程序但未获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再次被推荐须隔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已经获得国家、省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同一项目或者主要技术相同的,不得推荐参评市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五条推荐项目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且不存在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情况,涉密项目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
第四十六条外籍人士受聘于在我市注册的机构,长期在我市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的,可以被推荐为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四十七条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五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奖励办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八条市奖励办应当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评审
第四十九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由市奖励办提交市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五十条学科(专业)评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由评审专家根据相关规则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打分或投票等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第五十一条项目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二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直接提交市最高奖和国际合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五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年度市科学技术奖励决议。其中,对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
第五十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会议评审的结果应当由到会专家的过半数通过,其中建议一等奖项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评审结果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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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对通过评审的候选项目(人选、组织),市奖励办可以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六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的意见。
第五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在参与评审活动时,如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市奖励办申明回避。
第五十八条市奖励办应当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评审的建议授奖项目和人选。
第六章异议处理
第五十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第六十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冒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匿名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有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向相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发出异议转办函,限期进行调查核实。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项目完成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针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异议调查核实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调查核实材料的,视为放弃本年度候选资格。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补充提供必要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四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且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提交本年度评审或者审核。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异议调查核实的,应向市奖励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在下一评审节点前无法提交异议处理材料的,相关成果应中止评审。经批准中止评审后,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推荐书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中止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不具备提交评审条件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奖励办提交调查核实材料,也未提出延期处理申请的,相关项目终止评审。
第六十五条市奖励办向市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第六十六条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
第七章授奖
第六十七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核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八条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数额每人1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6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做科学研究经费。
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拨付至中方合作单位,用于开展以获奖者(组织)为主的相关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章处罚
第六十九条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信誉制度。参加推荐和评审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评审专家、推荐专家、推荐单位和候选单位、候选人等建立信誉记录。
第七十条对通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市奖励办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已经授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推荐单位和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二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记入青岛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者终身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同时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包括奖金、评审工作经费。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9日